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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建筑物


8.1.1 建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8.1.2 建筑物应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有机融合。
8.1.3 建筑设计应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布局,促进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合理优化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性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
8.1.4 在建筑设计的同时,应考虑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8.1.5 建筑物的层数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和服务建筑层数以1层或2层为宜,起主题或点景作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和层数应服从功能和景观的需要;
    2 管理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亭、廊、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8.1.6 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cm且不宜小于10cm;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8.1.7 亭、廊、敞厅等的吊顶应采用防潮材料。
8.1.8 建筑物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8.1.9 游憩和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8.1.10 严寒和寒冷地区经常有人员长期停留的建筑物内,应设置供暖设施。
8.1.11 供暖通风设备所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饮建筑厨房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2 锅炉烟气最高允许浓度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对一类区的要求执行;
    3 环境噪声的限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对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8.1.1 建筑物在公园中的选址及建筑物个体的设计,既要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又要满足公园整体景观的要求。
8.1.2 建筑单体设计应与周围环境中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造园要素密切配合,在保证游人安全、舒适、方便的前提下,达到最佳的景观效果。
8.1.3 建筑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降低建设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8.1.5 为控制公园过度追求建筑面积,特规定公园建筑的层数要求。但是例如塔等点景性建筑,其层数则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2.3条有如下规定:“建筑物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m,而这些地方为非正常使用的室内空间。”游览、休憩建筑为游人长时间停留的正常使用空间,应略高于此下限,故室内净高规定为不低于2.4m。
8.1.6 园林建筑的室内外台阶很多与自然地形相结合,形式复杂多样,但为了保证游人安全和赏景的需要,作出下限规定,踏步宽度和高度的规定采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1条的规定。每处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步是为了避免行人不低头则不易发现有台阶而被绊倒的危险。
8.1.10 所谓供暖设施,包括采用多种能源和多种方式向建筑物供暖以保证建筑物内达到要求温度的设施,应符合当地的能源条件和政策。
    北方地区有些郊野公园到冬季时客流量很少或闭园养护,这样一些附属用房冬季就不投入使用,可以不设置采暖,但是其中的给排水设施要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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